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及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规范用电秩序,消除用电隐患,增强全院师生的节能意识,达到遏制浪费、节能增效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通过加强计量基础条件建设,逐步全面实行用电分类、分项计量管理,利用经济杠杆对用电使用进行调节,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电机制。
第三条 学院将建立分级管理的模式。依据定额,合理测算二级单位的用电使用指标,推进二级单位用电管理制度的建立,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用电使用指标。鉴于目前公共教学场所楼内供电线路属于隐蔽工程,部分教学场所多个系院共用,无法单独安装计量器具,故根据历年使用电量、面积、性质进行分割。
第四条 学院对电量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保障使用,杜绝浪费。定期公布用电数据。实行经费包干,超支自付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电费由学院、单位共同承担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对全院的用电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其职责是:
1、拟定学院的供电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学院用电管理目标和任务,拟定和完善学院用电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用电价格标准,结合学院用电实际,核定单位用电性质和收费价格;
3、负责院内各单位、经营户用电的计量核查(抄表)工作,原则每月用电查(抄)表一次以上;负责学院用电计量表具的监管工作,受理院内各单位及经营户用电申请;
4、负责新增用电的审批,参与院内各类用电安装、改造工程以及验收工作;
5、做好学院电力管网图纸和建筑物水电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维护院内正常的供电秩序,在供电公司供电正常的情况下,保证院内正常供电;
7、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查处违规用电行为,并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经费包干,超支自付”的用电管理机制。
第七条 用电审批制度
凡需使用学院电力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到后勤服务处办理开户申请手续,统一安装计量工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供电规划,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水电竣工图交后勤服务处;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要更换、改变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向后勤服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处现场勘察确认可行后,方可施工;
3、用户需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电、变更用电性质等,应向后勤服务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4、采用学院供用电的外单位(个人)必须与学院签署用电使用协议书,并服从后勤服务处的管理。
第八条 计量管理
1、凡由学院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电表,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装表计量,后勤服务处负责监测全院范围用电使用情况;
2、临时用电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按表计费,未安装表使用者,则按使用时间和功率或流量进行估算后进行收费;
3、 基建施工、维修工程等临时电力使用,施工单位应到后勤服务处办理临时用电登记手续,同时应自费安装电力计量装置;
4、用户使用的电表由用户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由用户负责赔偿,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自行负担;
5、各二级单位用房发生调整时应及时报后勤服务处,以保证准确计量;
6、电力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服务处报修,后勤服务处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更换新表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移动电力计量装置;
7、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第九条 收费管理
1、学院用电收费价格:根据国家收费标准,由后勤服务处核定分类收费价格,遇有政策性调价时可作相应调整;
2、所有学院用电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电费;
3、院内各二级单位用电遵循“经费包干,超支自付”原则,按照按上年度实际用电量核算下一年度用电量预算数量,年初下达用电指标,年底据实结算。年底结算时上一年未用完的用电指标将累加到下一年的用电指标中。
各教学单位所属的教室、实训室、办公室等用电场所单独处于一栋楼或建筑的由所属教学单位管理,后勤服务处负责核定年用电数量,年终实际使用电量超额部分由财务处从系院包干经费中扣除。
各教学单位所属的教室、实训室、办公室等用电场所同在一栋楼的后勤服务处负责核定年整栋楼用电数量,年终实际使用电量超额部分根据系院在此栋楼所占面积的比例由财务处从各系院包干经费中扣除。
5、学生宿舍电费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6、基建、产业施工(土建工程、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等)需用电时,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后自费安装计量表,并按基建施工和经营性电价格标准缴纳电费;
7、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电全额计收。
8、基础设施,如路灯、泵房、锅炉房、换热站、配电房等电费实行计量,费用暂由学院支付,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定额管理;
第四章 违规用电处理
第十条 违规欠费处理办法
后勤服务处应向欠费用户送交缴费通知单,拖欠电费逾期超过三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后勤服务处可按规定的程序,开具《停电通知单》,实施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欠费方自己承担;
(一)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用电
1、未经学院后勤服务处批准,在学院公共电线路上私自接电;
2、未经过用电计量装置的用电;
3、私自拆卸、移位、更换计量仪表或开启电计量仪表的封印窃电的,或不配合用电的计量核查(抄表)工作的;
4、改变计量装置的布线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表计量不准;
5、擅自改变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电;
6、无保护装置接电引起越级跳闸的;
7、其他窃电行为。
(二)违规用电处理
1、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勤服务处将予以制止,并开具《停电通知单》,立即停止供电;对当事者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责任;
2、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电现象,后勤服务处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补交电费1至3倍的费用给予经济处罚。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可以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因违章用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肇事者必须承担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拒不承担违规用电责任,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相应罚款。团委学生处对学生宿舍用电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外,对违规者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强弱电间等用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通报校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而引起的火灾隐患,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等场所在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时(空调、电炉等用电设备功率达到5千瓦以上的),必须向后勤服务处申报用电容量,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大功率电气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大功率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报账员同时担任专职用电管理员,及时检查用电情况,负责本单位用电管理。
第十六条 每月后勤服务处会同考核办分几次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用电情况,对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节电管理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全院节能宣传,做好用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和通报公示等工作,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技术节能工作,采用先进节能设备。
第十八条 空调、电脑、复印机、加热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第十九条 合理使用空调设施。除特定用途外,夏季日最高气温28℃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度以下时才可开启空调。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应不高于18℃。严禁开启空调时打开门窗或室内长时间无人。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用电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电的浪费;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用电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须对本部门范围内的节能设备严格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严禁破坏或私自拆除学校安装的各类节能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09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