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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科基建工程廉政建设规定(试行)
2022-11-21  

为加强基建工程领域的廉政建设,有效防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组织实施的基建项目顺利建成工程优质、工作人员优秀的“双优工程”,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的基建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基建科负责组织实施的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自觉强化法律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廉洁奉公,以学院利益为重,把好廉洁关,争当廉洁模范。

第三条 基建工作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严格按照基建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四条 基建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各项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发包或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不准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介绍工程队或推销建材和设备等。

第五条 基建工作人员在与合作单位洽谈业务和联系工作中,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单位的任何礼品或回扣,对无法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及时主动上交;不得在合作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加可能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基建工程建设。

第六条 基建工作人员洽谈业务或采购工程设备、设施时,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与,不得做出超越授权范围的决定,重要事项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各项基建工程负责人作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建设工作各项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按程序上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基建科负责解释,适用于基建科组织实施的院内基建工程。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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